(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7号
黄海坤:
本院受理原告郑润文诉黄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海坤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时在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