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劫持船只罪案昨宣判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6-19
警方对跳入河中逃跑的黄某东进行施救。法院供图
因吸食了两粒冰毒产生了幻觉,以为自己被人追杀,先后劫持他人助力车和摩托车,在逃跑至横栏镇六沙渡口时,为抗拒抓捕,又持刀劫持渡船载其前往江门。昨天下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犯有抢劫、劫持船只罪的被告人黄某东进行一审宣判。
这也是我市法院审结的首例发生在中山境内的劫持船只罪案件。
■抗拒抓捕
男子劫船
“你们不要上来,否则我对他们不客气,大家都不许动!”2013年8月17日上午11时许,一名黑黑瘦瘦的中年男子手挥着一把尖刀,在被警察追赶走投无路时,突然跳上准备开动的渡轮,威胁着不让民警靠近。“黑瘦男”用刀指着渡船师傅,命令他即刻开船到对面以便逃命。
被警察追捕,是因他在逃到船上前连续抢劫了两人。当日上午10时许,34岁江门籍男子黄某东吸食了两粒冰毒,因吸毒过量,产生了幻觉,以为自己被人追杀,受上述被害妄想的影响,在中山市大涌镇西江河堤路段,持刀截停正骑着助力车的田某,胁迫田某载他逃跑,逃至横栏镇西江河堤路段时,见一男子在维修着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又拿刀威胁该男子,劫走了该辆摩托车后驾车逃跑。在逃至横栏镇西江河堤六沙渡口,被巡警拦截,黄某东弃车逃跑,刚好看到前面有一艘渡轮,便跳上船,于是出现前面劫船一幕。
当船开到对岸,警察早就
“守株待兔”,黄某东发现不妙,跳入河中。负责抓捕的民警遂驾船进行营救,但他拒绝上船,持刀威胁要自杀。因怕他出危险,民警还专门丢了一个救生圈给他,但被拒绝。随后民警又丢了一件救生衣给他,他穿在身上。在河里,他与公安人员对峙僵持了近三个多小时。下午4点左右,民警乘其不备后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了他手中的尖刀。
■都是吸毒惹的祸
2014年6月11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予以确认。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告人黄某东有16年的吸毒史,因吸毒被多次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曾被劳动教养、判刑,无精神疾病家族史。在司法鉴定期间,被告人意识清、定向准,注意力集用,言语对答切题,能清楚讲述个人经历,对案发当天经过也能清楚回忆,意志活动未见异常。综合各方面,被告人黄某东的表现符合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黄某东明知吸毒违法,能预见吸毒的危害后果却不加以克制,反复吸食,导致犯罪后果的发生。经法医鉴定,黄某东在案发当天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东以胁迫方法劫持船只,其行为已构成劫持船只罪;又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劫持船只是重罪处5年以上徒刑
据该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李肖霞介绍,船只、汽车都是大型的、现代化的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一旦受到劫持,必然危害公共运输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罪表现在行为人实施以暴力或胁迫方法劫持船只,使操作人员不能自主控制船只。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东先持刀胁迫驾驶渡轮的船员,迫使船员按其指定路线行驶,危及船员及乘客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劫持船只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考虑到被告人黄某东的犯罪行为尚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失,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最终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东从轻处理,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