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受贿11.5万元自首退赃一审获刑5年

原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总助被判受贿罪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7-02

    原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梁某添被查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1.5万好处费。虽然案发是在12年前,但这一犯罪行为还是在去年底被第二市区检察院挖出。梁某添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昨日,市第二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一审判决,梁某添因犯受贿罪获刑5年并被没收财产8万元。
  ◆12年前收受11.5万好处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添,现年40岁,是中山本地人,大专文化。梁某添于1999年4月至2004年2月间任阜沙镇工业总公司招商部副经理,具体负责投资促进和服务商企的相关工作。2004年至2013年12月先后担任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招商部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等职位。
  2002年,冼某全、周某熙、梁某华、吴某钧等人向该公司购买卫民村一块18.957亩工业用地,由冼某全与工业总公司负责人商定价格。时任工业总公司招商部副经理的梁某添负责协助办理土地证等手续,并带测量队测量该块土地。该块地以工业用地性质办好了土地证后,冼某全让周某熙拿出11.5万元送给梁某添。
  同年7月,周某熙按照冼某全的要求到农业银行阜沙分理处,以梁某添的名义开设一个存折账户,并转了11.5万元到该账户上。后来,周某熙在阜沙镇国土所的办公室内将存折交给梁某添,并告诉梁某添11.5万元是他帮忙购买卫民村土地的“茶水费”。
  ◆主动投案全额退赃,法院从轻处罚判刑5年
  梁某添供述称,他从周某熙处收到存折后分多次将11.5万款项取出用于日常个人消费。
  2013年12月25日,梁某添接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2月28日,梁某添家属向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退缴了全部赃款。
  梁某添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都没有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市第二法院认为,梁某添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梁某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不过,根据梁某添的犯罪性质和情节,法院认为他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近日,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梁某添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梁某添退缴的赃款11.5万元将被没收,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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