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遭电器公司侵权 侵权者称无力赔偿求谅解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7-03
著名台湾艺人林立慧(艺名舒淇)在代言“索菲亚”衣柜产品期间,肖像被同为“索菲亚”、但产品种类为厨卫电器的商标持有公司侵害。今年2月,舒淇通过代理律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肖像权诉讼,索赔200万元并要求侵权方在报刊、网站致歉。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结果,电器公司被判侵权,赔偿舒淇20万元。目前,电器公司已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舒淇代言家具产品,肖像遭电器公司侵权
2012年,舒淇的经纪公司红馆艺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舒淇代言索菲亚衣柜及家具产品。索菲亚公司向红馆公司支付舒淇个人肖像使用酬金200万元,并支付广告制作与红馆公司服务费480万元。舒淇的该广告及形象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我市一家生产销售厨卫电器设备的公司,自认是“索菲亚”厨卫电器的商标持有人。该公司在面向马路的厂房上安装有大型广告牌,广告牌上除冠以“索菲亚”商标及宣传标语外,还使用有舒淇的肖像。此外,该电器公司对外的产品宣传画册以及西安、重庆等地区的经销商,在其店面上也多次使用了舒淇的肖像,部分图像旁边更标注“国际影星舒淇”及舒淇本人的亲笔签名。甚至有使用舒淇肖像作“索菲亚”厨卫电器宣传的报纸广告。
索菲亚公司在知悉情况后,先后对该电器公司的厂房广告牌以及多家经销商的店面、宣传画册现状进行了公证。舒淇认为,电器公司没有取得她的授权,也未向她给付符合市场价值的酬金,更可能造成市场误认,影响她的商业机会。2014年2月24日,舒淇通过代理律师向市第二法院起诉,索赔200万并要求对方在报刊、网站登报致歉。
■电器公司辩解
已停止侵权行为,无力赔偿求谅解
近日,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电器公司辩称,该公司在去年9月15日就已主动停止使用舒淇的肖像,并对没有经舒淇同意使用其肖像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根据电器公司提交的相片显示,该公司安装在厂房并使用有舒淇肖像的广告牌已拆除。
该电器公司表示,由于目前的经济状况极为困难,没有能力赔偿。该公司在庭上提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企业还因签发空头支票被处以行政处罚。
电器公司认为,企业使用舒淇的肖像时间短、范围小,没有污损、歪曲及丑化舒淇的情节,因此也没有必要在有关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案件的法律文书也将上网公布,已有澄清和道歉的效果。被告公司表示,公司主观过错小,造成的损害轻微,也没有获利,舒淇要求赔偿200万元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
电器公司被判侵权,赔偿20万并登报致歉
市第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涉案电器公司是厨卫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却借舒淇代言索菲亚公司的“索菲亚”衣柜及家具产品之机,在没有经舒淇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舒淇肖像。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舒淇的肖像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电器公司有关经济困难,无能力赔偿的辩解,不能成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法院根据电器公司的侵权方式、手段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结合舒淇的知名度,判令电器公司停止侵权,在报刊登报向舒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舒淇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此外,电器公司的官方网站已无法登录,而采取登报道歉的方式足以消除侵权行为对舒淇造成的影响,因此法院驳回了舒淇要求被告在官网致歉的诉求。该判决作出后,电器公司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侵犯艺人肖像权或使对方失商机,索赔金额视损害大小而定
据法院介绍,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这起艺人被侵犯肖像权的案中,由于产品代言,一般均有禁止代言人对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重复代言的合同条款,因此电器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可能使舒淇丧失对厨卫电器该类产品的代言商机;同时,电器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对其经销商构成了误导,导致其经销商在店面、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舒淇的肖像进行产品宣传,甚至在报纸上进行广告推广。
此外,舒淇以其代言索菲亚公司产品所获得的酬金200万标准作为赔偿依据,法院认为经济损失的赔偿应以填补损害为限,因此并没有支持这一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