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07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24号
林沛锋:
本院受理原告钟志友诉被告林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林沛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志友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2013年4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钟志友已预交),由被告林沛锋负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