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三初字第65号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07
周明:
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强诉被告中山市启志皮具制品厂、陈春雨、周明、陈庆章涉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已作出(2013)中二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庆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请求;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