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堂阿姨买菜摔伤致残工厂担责70%赔4.9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09
工厂雇欧阿姨负责买菜、做午饭晚饭和搞卫生,但欧阿姨一大早到市场买菜摔伤并因此落下残疾,她是否属于提供劳务行为而受伤?欧阿姨已到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她该如何索赔?近日,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在两年前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工厂被判担责70% ,需向欧阿姨赔偿49107.38元。
■纠纷缘由:饭堂阿姨买菜摔伤,工厂拒赔
2010年12月16日,55岁的欧阿姨在东升镇一家螺丝制品厂找到一份炊事员及打扫卫生的工作。按要求,欧阿姨要需为二十几个员工做午饭和晚饭,并打扫工厂整栋办公楼和两个卫生间。
2012年5月29日早晨7时50分,欧阿姨到东升商业广场蔬菜肉类市场买菜时,不慎跌倒,后被送往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欧阿姨左髌骨骨折,22天后出院。去年9月6日再次来到医院,进行拆除内固定手术,住院10天。
欧阿姨两次住院共花费7416元,其中工厂预付5000元。2012年11月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欧阿姨受伤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欧阿姨在拆除内固定后,向广东岐江司法申请鉴定。去年11月,她的伤情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欧阿姨随后与工厂协商赔偿未果,把工厂及负责人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8万元。
■法院判决:工厂担责70% ,伤者获赔4.9万元
涉案的螺丝制品厂及其负责人在庭上辩称,欧阿姨受伤时间是早上7点50分,但她只需为工厂做午饭和晚饭。由于从菜市场到工厂的路程很短,欧阿姨不需要提前4个多小时去买菜,合理的时间应该在上午10时左右。因此,该工厂认为早上7点50分去买菜并不是合理时间,也就是说,欧阿姨当时并不是为工厂提供劳务。
欧阿姨提供了市场开具的证明一份及照片、工厂财务出具的买菜清单等证据,证实她确实是在为工厂食堂买菜时受伤。
市第二法院认为,欧阿姨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从欧阿姨提供的证据及其从事的工作范围和时间来看,欧阿姨是在为工厂买菜时受伤的主张较为合理,法院据此予以认定。
不过,欧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菜市场地面相对湿滑,因此欧阿姨本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案情,酌定欧阿姨对其受伤承担30%的责任,工厂承担70%的责任。法院认定欧阿姨的损失合计是7万元,因此工厂需赔偿4.9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