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准生证 女工产假工资被扣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10
女职工向企业追讨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却被对方以其未提供准生证、未完成离职手续即旷工多日为由不予理睬,女职工是否有权向企业追偿?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必须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6284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5600元。
案情:公司拒发女工产假工资
2005年,原告李某英进入被告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组长。2013年2月,李某英向公司申请产假,当月27日产下一女婴。同年6月,李某英回到公司上班。8月22日,李某英以对方拒绝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投诉被告公司。次日,李某英再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随意调动其劳动岗位为由提交员工离职表,但公司并未批准。后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公司需于2013年9月10日前支付李某英产假工资6284元,李某英仍按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工资待遇按原来合同执行,公司从当月起还要为李某英购买社会保险。
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并未支付李某英产假工资,并于9月5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9月17日,李某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600元及生产时医疗费52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英的全部仲裁请求。李某英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2013年2月末至同年6月中旬,李某英未办理任何手续即旷工,6月回归后自称生育,但未能提交准生证,且怀孕期间未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此外,李某英于同年8月25日提交离职申请,但手续尚未办完即连续旷工超过15日,公司在9月12日已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李某英的全部请求。
判决:公司支付女工3万余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与此同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据此,李某英要求被告公司支付6284元产假工资属合理要求,法院予以照准。被告公司关于李某英产假未办手续、未持有准生证及怀孕期间未提出要求等抗辩理由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其作出解除合同决定所具有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法等充分、确切的合法和合理之事由。 本案中,李某英虽于2013年8月23日提交过离职申请,但申请理由是被告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及随意调动岗位,且被告公司最终没有批准,故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争议尚在仲裁期间,被告公司以李某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无故旷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据不足。李某英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及工资,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5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向李某英支付产假期间工资6284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