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二法院审结两对兄弟贩毒案

一对兄弟贩毒4年各领刑15年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10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两宗贩卖毒品罪案,两宗案件都是兄弟协同作案。四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不等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财产。
    兄弟俩贩毒8个月落网
    从2013年2月开始,被告人易某群、易某用两兄弟多次向吸毒人员黄某、聂某、韦某峰、杨某富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间,易某群多次指使易某用携带毒品与黄某、聂某、韦某峰进行交易。同年10月10日下午5时许,韦某峰联系易某群购买毒品,易某群指使易某用携带甲基苯丙胺前往联丰社区南河大街与韦某峰交易,随即被预伏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稍后,公安人员在小榄镇盛丰社区万华西街一出租屋内将易某群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6包(重4.76克)及作案手机1部。
    法院判决,易某群、易某用结伙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易某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易某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兄弟俩贩毒4年获刑15年
    2007年6月以来,被告人阿刚、阿波两兄弟以小榄镇星怡路一出租屋为窝点,长期向周某华、付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1年6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将阿刚、阿波抓获归案,并缴获毒品海洛因(重70.1克)、毒资13618元、电子秤、刀片、手机等。
    法院判决,阿刚、阿波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阿刚曾于2006年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0月刑满释放。阿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阿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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