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23

(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3号

林武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港利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林武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林武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港利汽车维修中心支付汽车修理费684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汽车修理费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31日计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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