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8131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8131号之一
王高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镔醛五金材料部与被告王高文、蔡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8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高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镔醛五金材料部支付货款596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9月8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镔醛五金材料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王高文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