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9957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9957号之一
吴林根: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飞与被告吴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9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林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庆飞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庆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黄庆飞已预交),由被告吴林根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黄庆飞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