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24

霍桂成:

    本院受理原告黄润琼诉被告霍桂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桂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黄润琼工资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润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霍桂成负担(该款原告黄润琼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被告霍桂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给原告黄润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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