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7-29

    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人都将被追责。昨日,市第二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案件。东凤镇一间电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处罚金及判刑。
    年仅28岁的黄某强是东凤镇一间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始,黄某强在公司内组织工人生产多功能电煮锅和360度旋转自动快速水壶。2013年5月29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查获该公司一批多功能电煮锅和自动快速水壶。经对6台产品检验,被查获的电煮锅和水壶均为不合格产品。
    据黄某强供述,该批产品除被抽查送检的6台外,其余均已销售,销售金额为32999元。2013年7月5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又发现一批伪劣产品,案值20万余元。该批产品除查封的1088台电煮锅外,其余均已拆解并已退还。2013年8月,警方在电器公司将黄某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该电器公司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32999元,货值金额20万余元,其中黄某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法院结合案情,判处该电器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15万元;黄某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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