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试用期被劝退辞职后敲诈原公司百万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7-31
漫画/蔡文强
2013年元旦节前几天,中山一家上市锁业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邮箱内出现了一封敲诈勒索的邮件。是他?公司董事长等人大吃一惊。发出这封敲诈邮件的,正是不久前在试用期被劝退的财务总监。这名前财务总监声称在工作期间获取了公司财务资料,掌握了公司偷税、漏税的“十大证据”,向公司索要100万元。这名男子为何在试用期被劝退?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件起因
财务总监试用期,因违反考勤纪律被劝退
2013年元旦节前几天,中山某锁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邮箱内都出现了这样一封邮件:“送过去一封‘举报信’吧……人在江湖混,总是要还的,相信这句话吧,为过去冲动的行为买单吧,元旦过后,它将飞往国税机关和媒体。另附向国税总局的举报信1封。”
发出这封邮件的人叫胡某,曾是中山某锁业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该锁业公司筹备上市,遂特意找深圳猎头公司到外地挖角。胡某因学历高,财务经验丰富,且是国内知名汽车制造公司财务总经理,遂被制锁公司相中并以年薪50万被聘请为该公司财务总监,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因胡某没有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纪律,被公司高层劝退并自愿签订离职申请表,结清了相关工资待遇。事后,胡某对公司作出的解聘理由并不服气,便以掌握了公司偷税、漏税“十大证据”为由要求公司付出代价,并给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发送了上述邮件。庭审焦点
索要公司百万元,是劳务纠纷还是敲诈勒索?
几天后,胡某与公司副经理王某联系并当即要求给他300 万就不再举报,并愿意将其掌握的“十大证据”交还给公司,王某没有答应,挂了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胡某又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并要求公司给100万即将证据资料交还,公司假装答应,后带领公安人员在交易现场将胡某一举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胡某以向税务部门举报锁业公司偷税漏税为威胁,向该公司勒索100万元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敲诈勒索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胡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胡某并没有敲诈勒索锁业公司的主观故意,该100万元是锁业公司非法解聘造成他的损失后主动提出对他的赔偿,该赔偿的金额合法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或至少为“可诉利益”,该行为是胡某为争取自己的合法劳动赔偿而采取的维权行为,其性质是劳务纠纷并不能认定为犯罪。法院判决
敲诈勒索罪名成立,胡某被判三年徒刑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声称掌握了锁业公司偷税、漏税的“十大证据”,但并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而是先告知锁业公司其掌握的相关线索,并以该线索为条件迫使锁业公司向其支付钱财,该种支付钱财就放弃举报,不支付钱财就立即举报的意思表达,具有明确的威胁、要挟性。
而且,胡某到归案后还一直认为自己当时处于试用期是可以随时被解雇的,发送记载有公司偷税、漏税线索的电子邮件给公司负责人是由于不服气,要公司付出代价,其并不认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司主张损失,而是在报复性地向发送邮件后再与公司负责人磋商,要求公司支付钱财,否则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一审认为,胡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掌握公司偷税、漏税线索以举报为威胁手段索要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不过,结合该案事出有因,且胡某属犯罪未遂,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无。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官提醒
运用正当途径维权,别把法律所鼓励的举报权利作为索财手段
市第二法院刑二庭钟春连法官提醒,法律赋予公民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任何公民检举、揭发、投诉他人应当出于正义的目的,而不能出于以此为要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否则就会让自己走向犯罪的道路。
此外,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解雇或其他不公正的待遇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负责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财务部门、核心技术部门人员等在离职后应当主动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随意泄露公司相关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