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供货商165万元货物 男子获刑12年半被处罚金8万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7-31

    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古镇一家照明电器厂的经营者不是如实告知客户,而是采用空头支票拖延支付,并最终变卖资产逃匿。这家电器厂的经营者曾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昨日,市第二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8万元。
    36岁的曾某是四川人,原在中山古镇冈南工业区无证经营一家灯饰照明厂。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曾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先支付部分货款,取得客户的信任后,虚开远期空头支票或拖延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取货物,先后骗取古镇的泡沫厂、五金厂等11家企业共计货物价值1655226.62元。
    2012年3月25日,曾某转移、隐匿其财产后携款潜逃至四川省富顺县藏匿。同年12月3日下午3时许,警方在四川省富顺县富顺镇一商务酒店将曾某抓获归案。
    2011年11月底,由于曾某管理及用人不当,厂内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供应商支付货款。2011年12月月结日到来时,曾某已经无法使用转账、现金及托运部支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他一方面用客户给的部分货款来支付,另一方面则开出远期空头支票拖延付款。到2012年3月份,曾某已经没有流动资金,之前开出的支票也已经到期,于是他在当年3月25日以5万元低价处理了自己的小轿车,次日将手机卡扔掉并带8万元现金逃匿。
    法院认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昨日,法院结合曾某的犯罪事实,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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