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气工被“炒鱿鱼”索赔60万

法院认定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终审驳回其索赔诉求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8-12

    去年4月,小榄人刘先生手持公司盖章的《聘用协议书》,以被供气公司辞退为由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合计60万元。刘先生手头上的证据看似很有分量,却在一审二审中均被法院驳回了诉求。法院终审认定,刘先生是从供气公司拿货再卖给客户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他和供气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刘先生的索赔诉求。
    ■手持《聘用协议书》,送气工以被辞退为由索赔60万
    41岁的刘先生是小榄人。他起诉称,他在1998年11月份入职当地一供气站,任业务员、司机、送货员,月基本工资为一千余元加工业气体的利润提成20%。2007年,供气站成立了有限公司,此后就没再向他发放保底工资,还多次要求刘先生退回所有气瓶并自动离职。
    去年4月,刘先生把供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他工龄补偿、经济补偿金、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多项赔偿约60万元。
    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聘用协议书》,这份聘用书是供气公司的前身供气站和刘先生签订的。他认为,虽然供气站成了公司,但这不能改变他在公司工作十余年的事实。
    供气公司则辩称,他们和刘先生仅属于客户合作关系。“刘先生独立从事收瓶送气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当客户需要充气时,送气工代客户拿充气瓶到我们公司充气。”对于供气公司支付给刘先生的补贴,该公司称是依照中山市燃气协会制定的收瓶送气工守则按月给予少量补贴。
    ■该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法院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刘先生认为,《聘用协议》已经以书面形式确定了双方劳动关系。然而法院审理发现,从《聘用协议》的内容来看,里面主要规范了车辆使用、气瓶保管回收等问题,并没有涉及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因此,刘先生提供的协议书不能算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从供气公司的送货单、出仓单和仓管员的陈述来看,可以证实刘先生是以较低的单价从公司处购买气体后,再以较高的单价卖给客户,刘从中赚取差价,该差价就是刘先生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供气公司并不需要对刘先生进行考勤,刘先生并不需要接受供气公司的劳动管理。
    法院一审认定,刘先生与供气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先生诉求,他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