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刷38万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8-20
人在中山古镇,手机短信却显示银行卡在澳门刷卡消费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还在珠海被取现近1万元。浙江人胡先生三年前遭遇了这么件倒霉事。让他更郁闷的是,虽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已经被绳之以法,但他的钱却索赔无门。胡先生把银行告上法庭,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胡先生近日获赔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持卡人人在中山卡在澳门被盗刷
浙江人胡先生于2008年在古镇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功能。2011年7月22 日晚22时左右,胡先生外出回家后发现手机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在澳门消费381591.5元并在珠海被取现9800元。胡先生随即报警并向银行申请挂失。
2012年2月7日,盗刷胡先生银行卡的邵某章落网。邵某章供述,他非法获得胡先生卡号的复制卡后,于2011年7月22日晚6时许使用护照从拱北口岸出境到澳门。当天晚上,他用卡在澳门一处柜员机查询了卡内余额。随后,邵某章到了澳门广州街某珠宝行,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港币45万元(交易金额为澳门币473850元,折合人民币381591.5元)。
邵某章随后回到珠海,又四次通过柜员机取款共计9800元。2012年底,邵某章终审被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被判刑7年半,被处罚金5万元。邵某章虽然被判刑,但赃款未能缴回。由于向银行索赔遭拒,胡先生把涉案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这39万余元损失。
银行储户密码泄露银行不应担责
涉案银行在法庭上辩称,银行卡被盗刷涉及刑事犯罪,损失由犯罪行为所致,胡先生应向犯罪分子进行追讨。2010年4月至12月,胡先生还把卡和密码都交给他人到银行办理了取款及转账业务,在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前两个月,胡先生也在委托他人办理汇款业务。因此,胡先生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负全部责任。
根据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显示,胡先生是2011年7月23日0时报警的,胡先生的银行卡记录显示,该卡22日20时29分进行查询,之后进行刷卡消费并提取现金,期间胡先生的手机均收到相关的业务信息。
银行认为,胡先生已经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但胡先生从短信中发现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刷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挂失措施,导致该卡在珠海被取现9886.4元。银行认为,这部分损失他们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该担责五成赔偿
市第二法院认为,根据邵某章盗刷银行卡一案的判决可以知道,邵某章是使用另行复制的 “克隆卡”所为。涉案银行没能正确识别真卡与伪卡,应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胡先生在收到该卡查询及消费信息后,没有及时挂失进而导致被提取现金9800元,但造成该损失的基础原因仍是银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所致。
而胡先生因为曾多次将银行卡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胡先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且银行已通过短信通知胡先生该卡在澳门被查询,胡先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他对自身损失也有过错。
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双方各负50%即195740.95元的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胡先生和银行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