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52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29

毛大金: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立诉被告毛大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0元给原告李世立;

    二、被告毛大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0728.26元给原告李世立;

    三、驳回原告李世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原告李世立负担70元,被告毛大金负担67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2634元(该款原告李世立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被告毛大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迳付给原告李世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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