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531号徐大清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29

徐大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大清、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十五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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