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313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29
李于祥:
本院受理原告陶英献诉被告黄金德、李于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陪护费、陪人床服务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276430.9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三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