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29

中山市小榄镇鸿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有基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不再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黄有基2010年1月至12月及2013年1月至7月的工资合计3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黄有基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给原告黄有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