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59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29
谭胜福:
本院受理原告伍国梁诉被告谭胜福、黄传安民间借贷一案,因你至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谭胜福、黄传安立即连带偿还原告伍国梁借款3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谭胜福、黄传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