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21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29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21号
李志彪: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能诉被告李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志彪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2012年5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