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34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17

中山市铭逸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游书建诉被告邓发寿、中山市铭逸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人工款231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在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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