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49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17
麦培芳:
本院受理原告苏薇诉被告梁凤娟、麦培芳、李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