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68号诉状公告(2)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17

高录新:

  本院受理原告邱庆祥诉被告高录新、刘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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