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14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17
梁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梁国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从所租土地迁出,交回土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迁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6月30日止租金为55316元、滞纳金为50060.98元);三、没收被告所交保证金12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