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32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17

麦铨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顺天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罗永华诉被告麦铨福、余洁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退伙款项人民币28439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3‰计);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在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