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34号诉状公告(1)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17

梁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伟诉被告梁国华、梁树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返还人民币45000元给原告,并字违约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从2014年5月4日期暂计至2014年6月20日止约940元);二、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在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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