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进电梯查货电梯突坠摔伤致残

企业被判赔偿22万余元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18

    工作期间因电梯突然坠落导致伤残,谁该为此承担责任?今年4月,我市一服装厂工人蒋先生受伤治疗了一年多后,将工厂和电梯制造商一同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一审判决,服装厂被判赔偿向蒋先生各项损失22万余元。此外,服装厂已以产品责任纠纷另案起诉电梯制造商。
    蒋先生2011年6月起在一间服装厂加工衣服。2012年6月24日19时40分左右,蒋先生搬一拖车至服装公司的二楼车间,将拖车推进该车间电梯。在按下按钮后,蒋先生发现电梯没有下来,他于是步行至三楼车间进入电梯查看。随后,电梯突然从三楼坠落至二楼,导致蒋先生受伤。
    蒋先生先后到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今年3月18日,广东宏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蒋先生构成三处10级伤残,一处9级伤残。今年5月,蒋先生在协商未果后把工厂和电梯制造商告上法庭。索赔25万多元。
    在庭审过程中,服装厂称电梯公司是电梯的生产者,相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电梯制造商来承担。此外,蒋先生在使用电梯的时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电梯公司则辩称,他们提供的液压升降平台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电梯公司对蒋先生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蒋先生在工作过程中所生产的伤害或损失,应由服装公司承担。
    市第二法院认为,服装厂从电梯公司购买了电梯用于生产经营,蒋先生以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电梯公司赔偿,依法无据。法院一审认定蒋先生受伤损失确定为22万余元,服装厂应对蒋先生受伤承担全部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服装厂已以产品责任纠纷另案起诉电梯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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