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2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22
张满洪:
本院受理原告彭武诉被告张满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张满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彭武双倍返还定金7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张满洪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