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4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22
李健辉:
本院受理原告邱贤昌诉被告李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健辉向原告邱贤昌归还借款46万元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万元、28万元从2011年5月30日起,借款15万元则从2012年2月3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相应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邱贤昌对被告李健辉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九街5号之三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2)字第050494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0967685号]在4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邱贤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8元,由被告李健辉负担10642元,原告邱贤昌负担2226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