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1号公告判决1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22
程凤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荷肖诉被告程凤珍、李云松、梁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程凤珍、梁兆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荷肖偿还借款282404元以及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为止);
二、被告程凤珍、梁兆荣向原告张荷肖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
三、被告李志松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荷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被告程凤珍、李志松、梁兆荣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