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3号公告裁定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22
黄明添:
本院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史良诉被告黄海坤、梁烷澳、黄明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3-1号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林史良撤回对被告黄明添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