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3号公告裁定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22

黄明添:

    本院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史良诉被告黄海坤、梁烷澳、黄明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3-1号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林史良撤回对被告黄明添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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