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3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22

黄海坤:

    本院受理原告林史良诉被告黄海坤、梁烷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黄海坤、梁烷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林史良偿还借款145000元以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为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黄海坤、梁烷澳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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