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8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22

田官均: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华诉被告苏才波、田官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苏才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叶伟华偿还借款3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20000元自2013年12月2日起、借款10000元自2013年12月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二、被告田官均对上述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苏才波负担367元,被告苏才波、田官均负担183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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