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周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章诉被告中山市启志皮具制品厂、陈春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庆章与被告陈春雨、周明于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陈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陈庆章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6日期间的租金361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庆章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保全费381元,合计1083元,由被告陈春雨负担。此款原告陈庆章已预付,被告陈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陈庆章。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