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7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岭龙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公司已结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岭龙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31726.8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53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