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27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钟新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坤艺塑料电器厂诉被告钟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坤艺塑料电器厂支付货款111992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pt; font-family:'Bookman Old Style'; " >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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