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13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谭勇发:
本院受理原告陈韶宁诉被告谭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谭勇发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40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另10万元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请求均判令支付利息到被告全部清偿欠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