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18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18号
司徒小兴: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芬诉被告司徒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司徒小兴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