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45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邓海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2660元、滞纳金为2133元(租金、滞纳金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二、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完好车辆;并支付因其拒绝归还车辆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时在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