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91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李贻化:
本院受理原告廖润玲诉被告李贻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贻化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688元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