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91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李贻化:

    本院受理原告廖润玲诉被告李贻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贻化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688元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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