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三轮车改装后车祸亡 销售商担责六成赔21万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16
新买的三轮车刚刚驶离车行没多久就发生意外,驾车的令某撞上隔离带后头部重伤,不幸身亡。这起事故发生在去年3月29日的小榄镇。事后,死者家属把三轮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
厂家生产的是人力三轮车,令某购买时成了大电池大电机的电动三轮车,谁该为这起事故担责?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的一审判决,令某因涉案人力三轮车的缺陷导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受伤致死,销售商被判担责六成,赔偿21万余元,生产商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
购买新车当日肇事身亡,违规加装电动装置酿祸
去年3月29日,在小榄镇从事废品收购的死者令某与老乡等三人一起在车行各自购买了三轮车。当日上午11时10分,令某驾驶新买的车辆回家,途中碰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令某是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构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勘察,排除其他车辆碰撞嫌疑。后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车辆违规加装了电动装置,导致方向把失去操控功能,不符合行业标准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
事后,令某家属将该三轮车的销售商、生产商均告上法庭,要求两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涉案三轮车的厂商辩称,厂家经营的是没有电动机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产品投产前经过技术监督局审核达到标准,并进行了备案,符合各方标准。
■案情真相
销售商违规改装,死者要求更换大电池、大电机
但是,令某驾驶的三轮车是在人力三轮车上擅自加装了驱动装置的。厂家认为这一改装导致车辆行驶稳定性差,容易失去方向控制,达不到车辆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和行业标准,最后导致事故发生。厂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销售商曾某在庭上直接否认了买卖事实。他称没有与令某交易车辆,涉案车辆不是他销售的,鉴定结论也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曾某的这一说法,遭到令某同行的两个老乡反驳。
两名老乡证实,当天上午他们一起到曾某的车行,各自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我们买车时,车辆已装配好整车(有电池和电机),价格为2100元。因为我和令某买车是用来收废品的,要求电池耐用,所以车行的人为我们俩更换了大的电池和电机,并加价350元,还开具了收据。”
该名老乡称,拿到车后他们各自驾车回家,期间令某驾驶的车辆在一条大道上失控碰撞了道路右边的花基后倒地,车辆已侧翻,而附近没有其他车辆,可以确认是令某自己出的事。
■法院判决
销售商违规改装担责六成,生产商无需担责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令某是因其他原因导致事故身亡的情况下,应认定是涉案三轮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事故。涉案三轮车本来应该是人力驱动的,但在车行加装了电动机驱动的动力装置后,已名不符实,变成了电动三轮车。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为,加装了电动机驱动的动力装置后,涉案人力三轮车与原厂家生产的人力三轮车实际上已不是同一类型的产品。因此,加装电动装置的三轮车,实际生产者正是其销售者,曾某应对此承担责任。
不过,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人力三轮车改装成电动车后有可能带来的危险,而且他主动在已配有电动装置的车辆上要求更换更大的电池和电机,从而加大了车辆的危险系数,应承担一定过错。法院一审认定,令某自身担责40%,销售商曾某担责60%。
■法官说法
购买产品应合理使用,随意改动修理出事故自身也可能担责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庆争指出,在选购产品特别是一些带有危险性的产品 (如家用电器、车辆等)时,应注意其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经相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核准;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说明合理使用,不要随意进行改动或修理,出现问题则应通过产品的售后服务或寻求其他专业维修机构解决,以避免发生事故或不幸发生事故后可能承担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