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0

林露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露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林露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中山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东方花园月季街48号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林露洁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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