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0

杨健华、冯朝琼:

    本院受理原告罗红森诉被告杨健华、冯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杨健华、冯朝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红森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杨健华、冯朝琼负担(被告杨健华、冯朝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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