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07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0
张润钊:
本院受理原告何泽添诉被告张润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何泽添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4元,由原告何泽添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