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6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0

黄海坤:

    本院受理原告梁烷澳诉被告黄海坤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烷澳与被告黄海坤离婚;

    二、原、被告的儿子黄俊杰由原告梁烷澳抚养,被告黄海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至儿子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梁烷澳超过上述判项金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烷澳负担150元,被告黄海坤负担15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部分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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