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6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江西蔡氏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蔡氏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公司已结业,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到公司法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蔡氏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2日起以实欠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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